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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税收征税有关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4-11-23 09:28:33

凡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1、2003年1月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转让时实际成交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2003年1月1日以后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或2003年1月1日以前转让普通住宅且转让时间与购置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个人,应按转让时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的5%缴纳营业税。

    2、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和4%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转让非普通住宅的个人,应按转让时实际成交金额的2%缴纳土地增值税。

4、转让房地产账证不健全的单位和转让非普通住宅的个人应按转让时的实际成交金额的2%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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