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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相关税收政策摘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30 16:50:00

 

一、营业税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我市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按市场价购房后1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市本级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个人在转让非普通住宅时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非普通住宅价格金额的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满五年或三年”的时间确定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填发日期和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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