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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宣传资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30 17:22:00

 

 

1.       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2.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3.       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4.       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5.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6.       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7.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8.       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9.       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10.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11.    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1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13.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14.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15.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16.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17.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18.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19.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20.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21.    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22.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23.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2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25.    《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26.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27.    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28.    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29.    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30.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3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明年申报期顺利开展这项工作呢

3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宣传资料

 

一、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五、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八、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九、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十一、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十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四、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五、《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你所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七、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八、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九、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三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明年申报期顺利开展这项工作呢?
  答: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二)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三)税务机关将在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
  (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税务机关要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的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要运用邮寄申报,等等。
  (六)税务机关要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编者按 现在离2007年我国第一个个税自行申报期的时间越来越近,许多纳税人对如何进行个税自行申报还是心存困惑:如何计算自己的年所得?到哪儿去申报?申报时到底该准备些什么资料?本报今日特刊发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编写的各种申报情形示例,以便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参照,并执行好相关的税法规定。
  示例一
  小赵是某市M区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赵的全部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每月收入及扣缴税款情况(见六版表一);
  (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3)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他税费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小赵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小赵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也多,有“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这些收入在小赵取得时,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并向税务进行申报。另外,2006年度终了,如果小赵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他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分析如下:
  (一)日常取得收入时,小赵应纳税款的缴纳方式。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小赵每个月取得工资性收入时,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已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小赵不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同时,对于小赵取得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国税发〔2005〕9号)计算缴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2.取得的A公司股权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税款由公司发放时代扣代缴。
  3.银行存款账户孳生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银行在结付利息时扣缴。同时,银行给储户的注明已扣缴税款的利息清单可视同小赵的完税证明。
  4.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小赵对此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5.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由兑付机构在兑付利息时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转让家庭非唯一住房,小赵应在办理住房产权转让手续时向C区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860000-700000-43000)×20%]。
  7.出租房屋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税款由承租的公司代扣代缴。
  8.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公司在发放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发明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由公司在支付收入时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项目。根据财税字[1998]12号文的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小赵应如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
  小赵应在2007年3月底前,汇总上年度应税项目的收入额,看是否达到12万元(即年所得≥120000元,下同),进而判断是否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1.2006年度小赵年所得的计算根据小赵取得收入的情况,其年所得为: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年财产租赁所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偶然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小赵缴付的“三费一金”均在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额度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具体见六版表二)。
  年工资、薪金所得=1月工资性收入+2月工资性收入+…+12月工资性收入=1月份(应发工资-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月份(应发工资-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12月份(应发工资-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年终奖金合计=(13200-2520)+…+(12200-2520)+36000=158160元。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针对小赵的情况,主要有(2)、(3)、(4)、(5)、(9)项收入。其中,第(4)项收入,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所得,所以不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分红+储蓄存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股票分红=20000+1200+1500+3000=25700元。
  (3)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针对小赵的情况,主要有第(6)、(8)项收入。
  年财产转让所得=房屋出售收入+股票转让收入=(860000-700000-43000)+60000=117000+60000=177000元。
  (4)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财产租赁所得=3500×12=42000元。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
  (6)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9000元。
  综上所述,2006年小赵的年所得=158160+25700+177000+42000+40000+9000=451860>120000元。故小赵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2.申报表的填写申报时,小赵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由于申报表上需要填写小赵的年所得,以及各个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退)税额等事项。因此,小赵应计算一下自己日常缴纳的税款是否正确。
  (1)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①各个月份发放的工资应纳税额的计算:
  各个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个人缴付“三费一金”-费用扣除标准=(①+②+③+④+⑤)-(⑦+⑧+⑨+⑩)-1600(见六版表三)。
  [注:各个月份工资收入=基本及岗位工资+伙食补助+月奖+住房补贴+过节费]各个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见六版表四)。
  ②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款的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36000×15%-125=5275元。
  [注:因为36000÷12=3000,所以适用于15%的税率和125的速算扣除数]而小赵的单位仅扣缴个人所得税3900元,所以小赵在申报时,应补缴税款5275-3900=1375元。
  ③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6092+5275=21367元。
  (2)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20000+1200+1500)×20%+3000×50%×20%=4840元。
  小赵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小赵在申报时应补缴税款300元。
  (3)年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股票转让应纳税额+住房转让应纳税额=0+住房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0+117000×20%=23400元。
  [注:境内A股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年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20%×12=(3500-200-800)×20%×12=6000元。
  (5)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额-减除费用)×20%=(40000-40000×20%)×20%=6400元。
  (6)年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政策规定,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纳税额=0元。
  3.申报地点: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因为小赵有任职、受雇单位,所以小赵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6.其他:小赵补缴税款以后,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小赵开具完税凭证。

 示例二
  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北京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这两家金融公司一家位于海淀区,一家位于西城区,两家公司每月支付给林女士的工资情况见本版表五。
  除此之外,2006年林女士还有以下几项收入:
  (1)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00元/月;
  (2)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按规定扣缴税款800元;
  (3)出版一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同年,该专著被12家部委联合评选为XX大奖赛特等奖,奖金30000元,又被某市(地级市)评选得奖,奖金10000元,已代扣税款2000元。
  (4)位于海淀区的家中被盗,保险公司根据林女士所购买的财产险,赔偿3万元。
  则林女士应如何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林女士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四个项目。由于林女士每月同时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次月7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度终了,由于林女士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她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如下:
  (一)平常取得收入时,林女士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工薪收入虽然A、B两个公司在每月支付林女士工资、薪金所得时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1月份为例(其他月份同1月份):(1)应纳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发工资+B公司应发工资-“三费一金”-1600=16000+5600-3200-1600=16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6800×20%-375=2985元。
  A、B二公司已扣缴林女士个人所得税=1865+475=2340元。
  故林女士应补税款=2985-2340=645元。
  (2)申报表的填写申报时,林女士应填《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3)申报期限:2月1日~7日。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申报地点:A或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因此,林女士可以从两个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中选择一个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假定林女士选择的是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2.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每月客串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由电视台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出版专著所得,属“稿酬所得”项目,由出版社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参加XX大奖赛取得的奖金,因其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某地级市发放的奖金,不符合免税规定,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5.因家中被盗取得的保险赔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林女士应如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年稿酬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林女士缴付的“三费一金”均在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额度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A公司全年应发工资+B公司全年应发工资-全年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192000+67200-38400=220800元。
  (2)200元/月的政府特殊津贴,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的范围内。
  (3)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劳务报酬所得=5000×12=60000元。
  (4)出版专著的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稿酬所得=50000元。(5)出版专著获得大奖赛的50000元奖金,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但是,所获某地级市评比的奖金,按偶然所得计税。偶然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10000元。(6)保险赔款,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
  综上:2006年度林女士的年所得=220800+60000+50000+10000=340800>120000元。故林女士应该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2.申报表的填写假定林女士委托涛涛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林女士与该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等资料。申报表有关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各个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A、B公司工资收入-个人缴付“三费一金”-费用扣除标准=(16000+5600)-3200-1600=16800元。
  各个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6800×20%-375=2985元。
  则全年应纳税额=2985×12=35820元。
  (2)全年客串电视节目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每月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20%=(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3)出版专著稿酬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收入额-减除费用)×20%×(1-30%)=[50000-50000×20%]×20%×(1-30%)=5600元。
  (4)出版专著所获某地级市奖金偶然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收入额×20%=10000×20%=2000元。
  经审核,林女士申报缴纳的税款无误。
  3.申报地点:A或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因为林女士有二处任职、受雇单位,所以林女士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示例三
  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则2006年度终了,小李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25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5800×20%-1250=3910元。
  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
  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另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出台以后,小李应当计算自己是否在申报人员之列。对小李而言,他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全年仅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示例四
  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除经营上题所述的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2006年,小李共有以下几项收入:(1)B区服装店收入(见上例);(2)C区服装店收入,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至2006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3)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
  答:(一)小李日常收入的申报。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年度终了,小李应将两个服装店的收入合并计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B区服装店营业收入+C区服装店营业收入-B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C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1600×12=(120000+180000)-[(50000+20000+5000)+(40000+38000)]-1600×12=127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7800×35%-6750=37980元。
  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B区服装店已纳税额-C区服装店已预缴税款=37980-3910-25000=9070元。
  (2)申报地点的选择: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3)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2.劳务报酬所得小李设计服装取得的设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税款由M服装厂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对小李而言,全年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项目。所以,年所得计算方法如下:年所得=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7800元。
  年劳务报酬所得=3800+28000+63000=94800元。
  综上,2006年小李的年所得=127800+94800=222600>120000元。所以,小李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申报时,小李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由于申报表上需要填写年所得,以及各个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其他事项。因此,小李应计算一下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正确。经计算,无误(计算过程略)。
  3.申报地点: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示例五
  任双双是××制片厂的一个演员,2006年所有收入如下:
  (1)制片厂全年发放工资40000元,同时,任双双个人全年缴了10000元“三费一金”,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2)5月取得外出演出收入50000元,并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
  (3)给某酒厂拍摄一部广告,6月份取得收入200000元,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57000元;
  (4)参加外单位电视剧拍摄,8月一次性取得收入30000元,并都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共5200元。
  年度终了后,任双双该怎样进行申报?
  答:(一)年所得的计算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任双双缴付的“三费一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40000-10000=30000元。
  2.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劳务报酬所得=50000+200000+30000=280000元。
  综上,2006年任双双的年所得=30000+280000=310000>120000元。
  因此,任双双应该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申报时,任双双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表的填写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地点:××制片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五)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示例六
  小田是一位自由演员,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示例七
  钱总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任职于北京海淀区的中国M公司。2006年,共取得以下几项收入:(1)每月从M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每月个人缴纳"三费一金"2500元,每月已扣缴个人所得税3850元;(2)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并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3)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股票转让盈利100000元,并按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元、24500元。
  则钱总年度终了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一)工薪收入的申报。
  由于钱总每月取得工薪收入时,已由公司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钱总个人无须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境外所得的申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由于钱总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其从A、B两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在2006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税款的计算。
  (1)A国所得应缴纳税款: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B.可抵扣限额=1600元;C.应补税额。钱总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00元(1600-1500)。
  (2)B国所得应缴纳税款:A.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20%=400元;B.取得B国股票转让所得,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即100000×20%=20000元;C.钱总在B国取得收入可抵扣限额=400+20000=20400元。
  由于钱总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4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钱总当年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00元。另外,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4600元(500+24500-20400),可在以后5年内从B国取得的所得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再补扣。
  2.申报内容。
  申报时,钱总应填写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见表5),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申报时间:2007年1月1日~1月31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申报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钱总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因此他应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A.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钱总缴付的"三费一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工薪所得-"三费一金"=(25000-2500)×12=270000元。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
  C.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收入=2000元。
  D.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年财产转让所得=100000元。
  所以,2006年钱总的年所得=270000+10000+2000+100000=382000>120000元。
  因此,2006年度终了后,钱总除了要进行上述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外,还应该按有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申报时,钱总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3.申报地点:海淀区M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示例八
  小卫2006年有以下几项收入:
  1.2006年度承包某市A服装厂,分别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预缴个人所得税11000元、12000元。
  2.当年被评为地级市劳动模范,奖金30000元;
  3.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2000元。
  则2006年度终了小卫该如何申报?
  答:(一)取得每笔收入时。
  1.承包收入年终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50000+60000-1600×12)×35%-6750=25030元。
  年终应补税额=25030-(11000+12000)=2030元。
  (2)申报内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略)等。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取得应税收入,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报送《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申报地点:A服装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2.地市级奖金收入。
  因地市级奖金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故应由发放奖金的部门在发放奖金时,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0×20%=6000元。
  3.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由银行结付利息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000×20%=400元。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对小卫而言,全年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三个项目。所以,年所得=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偶然所得。
  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年所得时,其中,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年所得=经营利润=50000+60000=110000元。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元。
  (3)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30000元。
  综上,2006年卫某的年所得=110000+2000+30000=142000>120000元。
  因此,2006年度终了后,小卫除进行上述第一项收入的申报外,还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申报内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表填写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申报地点:A服装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注释。经过上述分析后,小卫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除了要进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外,还应该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示例九
  F先生为外籍人员,于2006年6月1日受其境外雇主P公司派遣,来华担任P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S公司的经理,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F先生仅由于工作在中国境内居住,按有关税收规定仍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两个月,其余时间均在中国境内居住;在此期间,其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从中国境内的S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万元人民币(以下称第一项所得);
  2.每年年末从境外P公司取得奖金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称第二项所得);
  3.每年从境外取得境外房产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称第三项所得);
  4.每年从境内银行取得外汇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下称第四项所得)。
  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取得所得时的税务处理.
  1.F先生取得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取得所得时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F先生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98号)的有关规定,F先生仅就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以后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取得的该项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即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可仅就属于2013年的部分按中国税收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规定,该项应纳税款应由F先生在2013纳税年度后30日内,向F先生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各纳税年度末的税务处理。
  1.尽管F先生在2006年、2012年和2014年三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年所得已经达到12万元人民币,但由于在这三个纳税年度中,F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均不满一年,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F先生在这三个纳税年度可免予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由于F先生在2007年~2011年间各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达到12万元人民币,F先生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即F先生应在各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任职、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但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F先生申报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项所得。
  3.由于F先生在2013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已达到12万元人民币,F先生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即F先生应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任职、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由于F先生在2007~2011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在2012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F先生在申报2013年的年所得还应包含其在该年度取得的第三项所得。
  示例十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1.小王年所得计算:(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示例十一
  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注:1.以上举例中提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略;2.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1.小王年所得计算:(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计算计算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

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范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流程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注册登记;第二部分为申报、征收和开票管理,其中申报方式分为上门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第三部分为汇总、分析和比对。

一、注册登记管理

(一)受理注册登记时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本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等,下同)及复印件;

(3)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外籍人员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外籍人员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递交的注册登记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章后退还一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给纳税人,同时退回身份证件原件及外籍人员独立个人劳务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

经审核有误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改正或补齐后重新报送。

(三)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按现行邮寄申报申请程序办理;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提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

(四)主管地税机关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录入征收系统。

纳税注册登记手续可与上门纳税申报一并办理,相关资料不必重复提供。纳税人办理注册登记后,后续年度不需重复办理,但允许变更登记。

二、申报、征收和开票管理

(一)上门申报方式

1.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本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②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②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②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纳税申报表给纳税人留存。同时,退回身份证件原件。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①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②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委托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按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4)对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重新申报。

(二)邮寄申报方式

1.邮寄申报方式申请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2.签收通过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人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纳税申报表给纳税人留存。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

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

4.对纳税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

(三)网上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2.纳税人凭注册登记时地税机关提供的注册码登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纳税申报。

3.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申报征收程序结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

①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②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委托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

4.对纳税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

三、汇总、分析和比对

(一)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汇总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

(二)从个人收入档案中筛选高收入者,对其进行重点税收管理。

(三)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对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比对和分析不符或异常情况,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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