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丽水财税网
 
你的位置-市财政、地税局 > 政策法规 > 政策释疑 > 契税纳税须知
 
契税减免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30 16:54:00

 

一、契税减征、免征范围

(一)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权属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房改房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税以内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购住房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拆迁重置

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权属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征收契税。

(七)社会力量办学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款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八)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九)企业股权重组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一)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十二)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十三)债权转股权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四)事业单位改制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

(十五)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不征收契税范围

(一)企业注销更名

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

(二)企业更名

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权属转移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内部无偿划转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无偿划转行为,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无偿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六)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七)行政划拨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八)继承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九)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

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推荐此文】【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办 版权所有: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地址:丽水市丽阳路568号 邮编:323000
邮箱 : webmaster@LSDS.gov.cn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