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丽水财税网
 
你的位置-市财政、地税局 > 政策法规 > 政策释疑 > 社保费五费合征
 
关于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本级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30 17:24:00

 

丽地税规〔2006〕140号

市社保中心、就业局,莲都区人劳社保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方便缴费人参保缴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本级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参保登记统一问题

市本级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登记。

从2007年1月1日起,市本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办理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2006年12月底前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人员,应在2007年1月底前办理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二、关于缴费登记统一问题

市本级企业在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从2007年1月1日起,市本级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同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登记。

对市本级企业职工已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应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进行缴费登记。

对2006年12月底前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市本级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应对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进行缴费登记。

三、关于征收机构统一问题

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本级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和检查。

四、关于缴费基数统一问题

市本级企业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已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照已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已实现全员参保的,其全员参保险种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五、关于征缴流程统一问题

缴费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需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核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核定的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应缴费额书面反馈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结果进行代扣代缴。

缴费单位未参保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待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后再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

有条件的缴费单位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登记场所统一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地税机关应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窗口,确定专人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

七、关于社会保险费核定问题

缴费单位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

缴费单位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定。

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确定或核定结果书面反馈缴费单位。

八、关于个体劳动者停保与中止缴费问题

个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录用等原因,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手续的,应先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结清应缴费额、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手续,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撤消授权划缴社保费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已按个体劳动者名义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其已缴费款不能抵缴企业单位应缴费额。

九、关于企业工资总额问题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直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性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十、关于社会保险费检查问题

缴费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由地税机关负责检查。对查补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应缴未缴的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到帐处理。

十一、关于社会保险费举报案件查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行为的查处。

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如职工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如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地税机关负责查处。

十二、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推荐此文】【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办 版权所有: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地址:丽水市丽阳路568号 邮编:323000
邮箱 : webmaster@LSDS.gov.cn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