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
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对年度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四)经济实体
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含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加工型劳服企业
符合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七)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