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步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16 10: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原文》

根据《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丽水市教育提质行动计划》(丽委办发〔2019〕21 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对教育专项资金进行重新修订,现对《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通知? 

答: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 号 ) 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提质行动计划(2019—2022 年)的通知 》(丽委办发〔2019〕21 号)等文件精神,对《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教计〔2012〕210号)进行重新修订,以切实提高教育提质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2、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结合当前教育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通过重新制定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支持范围、预算编制原则、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内容,以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优质多元发展,推进中职教育专业特色发展,推进特殊教育全面提升发展,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 

3、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原《丽水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教计〔2012〕210号),涉及条款12条,包括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本办法涉及条款14条,把项目管理从原文件中分离出来,重点对资金管理进行修改。相比丽教计〔2012〕210号,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订及完善: 

(一)增设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条款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教育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实施方案,执行支出预算;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增设支持范围条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丽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绿谷名优教师人才津贴、校园安保、教师培训、学生资助、教育提质等政策保障类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教育事业发展项目。政策保障类项目,是指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对财政投入标准及补助对象有明确规定的,且需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项目。 

(三)增设预算编制原则条款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按补助标准编制。市教育局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结合支出绩效情况,提出年度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原则,纳入专项资金预算。(二)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界定一次性项目和连续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经费。连续性项目实行计划年度内滚动,执行期满后不再安排经费。 

(四)增设预算执行条款 

第十条  市教育局应督促预算单位按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动态调整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五)增设绩效管理条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教育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指导,加强重点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 

(六)删减原文件部分条款 

删除原文件:第四条 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普通高中学科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删除理由:涉及到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由教育局商财政局另行制订。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读机关为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关于《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步解读.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