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6 09: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教育专项资金配置,切实提高教育提质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优化专项资金配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  ) 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提质行动计划(2019—2022 年)的通知 》(丽委办发〔201921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整体提升我市教育发展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用于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优质多元发展,推进中职教育专业特色发展,推进特殊教育全面提升发展,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若仅明确使用方向或未有规定的,可纳入本专项资金中统筹分配。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教育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实施方案,执行支出预算;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丽水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绿谷名优教师人才津贴、校园安保、教师培训、学生资助、教育提质等政策保障类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教育事业发展项目。政策保障类项目,是指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对财政投入标准及补助对象有明确规定的,且需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项目。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按补助标准编制。市教育局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结合支出绩效情况,提出年度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原则,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二)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界定一次性项目和连续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经费。连续性项目实行计划年度内滚动,执行期满后不再安排经费 

  第七条  预算下达。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预算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办公费等属于部门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类、人员类支出。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情况,项目名称、金额及用途不得变更。若确需调整年初专项资金预算,由市教育局正式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政策文件,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教育局应督促预算单位按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动态调整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教育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指导,加强重点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由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教计〔201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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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步解读.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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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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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丽水市本级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