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4 16: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5号)要求,特制定《丽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5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按照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项目执行。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县(市、区),要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应按不低于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按事权划分足额落实应由本级财政安排落实的项目经费。莲都区的项目资金补助按照市区两级事权划分分级承担。

第七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该及时结算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担机构,其中涉及市区两级事权划分分级承担的资金在年终结算时通过市区体制结算给莲都区。

第八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当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付费结算。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补助资金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十条  已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县域医共体相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购买)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市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