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24 16: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已经成各界关注的焦点,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政府加大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但城乡之间医疗卫生服务不均等,医疗卫生投入公平不足问题逐渐显现。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 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的主要制度:1.规定项目资金面向的群体;2.规定项目资金使用范围;3.明确经费来源和拨付时间;4.规定资金筹集标准及拨付的相关流程,并明确在该流程中各部门相应的职责;5.明确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1.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2.各级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应按不低于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按事权划分足额落实应由本级财政安排落实的项目经费;3.对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当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付费结算;4.对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丽水市 财政局

解读人:汤延武

联系方式:0578-2669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