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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1-22 15:36 访问次数: 78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丽水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对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财政局文号(包括与其他市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1.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2.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2件(详见附件2)。

3.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详见附件3)。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财政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丽水市财政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丽水市财政局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财政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doc

附件2 丽水市财政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3 丽水市财政局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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