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丽水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对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财政局文号(包括与其他市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1.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2.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2件(详见附件2)。
3.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详见附件3)。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财政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丽水市财政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丽水市财政局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财政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doc
附件2 丽水市财政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3 丽水市财政局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