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丽财公告〔2024〕1号 )(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结合我局当前工作实际,决定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废止文件
1.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2.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2件。3.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具体文件见《公告》。
四、施行时间
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公告》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解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578-266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