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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7年,市财政局、交通局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市本级办法,2024年12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并进一步细化了支出分类、支出范围和支持方式等,如支出分类由原来的四大类细化为国省道、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农村公路、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应急保障、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行业发展支出等七大类;细化项目法分配和因素法分配具体支出范围,新增部分因素法支出按“任务清单”方式管理等。为贯彻落实承接高水平建设交通强市、民航强省,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运输扶持政策等,并参考省内各地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拟对《办法》开展修订,增加航空及低空经济发展、水运等交通运输产业培育等相关内容,为机场投运、水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4〕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拟)分为五章,计十八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第三章为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章为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章为附则。总体框架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产业培育等内容,旨在回应新政策管理要求。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解读人:雷女士
联系方式:0578-266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