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20〕207号),我局草拟了《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丽水市财政局企业处(金融处)。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丽水。
第三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重点投向我市精密制造、健康医药、半导体全链条、时尚产业、数字经济五大产业集群,以及环保、旅游、金融、文化、乡村振兴等重点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委托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负责基金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为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设立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以及直接投资项目。
第二章 主题基金设立
第六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聚焦数字经济、山海协作、企业并购、创新引领(人才科技)、乡村振兴、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组建相关政府主题基金。
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向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主题基金组建方案中明确政策目标、运作模式、项目投资方案、让利措施和对接流程等要素,且应明确非定向基金投资丽水市内项目比例等要素。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议或投资决策会议对主题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审议,主要审议组建方案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等事项。对审议通过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上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条 经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通过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批复,并抄送市金控公司,该主题基金组建方案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主管行业性质及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将审定的组建方案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已经正式实施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需要修订或完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三章 项目征集和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工作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县(市、区)政府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市金控公司亦可将合适的项目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与项目方开展对接,负责研究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市金控公司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具备投资基础且已经形成明确投资方案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金控公司出具初步意见后,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和立项申请。特殊情况下,亦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金控公司后,由市金控公司向基金管委会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和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负责召集市财政局办公室、总预算局、企业处、行业主管部门对应的市财政局归口处室负责人等召开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议,市金控公司负责人列席会议,对行业主管部门(或市金控公司)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项目审核意见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金控公司。对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项目,市金控公司应及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
第十八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参与设立“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项目时,市金控公司应着重从行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管理团队、过往业绩、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考察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
第十九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开展直接投资时,市金控公司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行业竞争、经营销售、管理团队、财务情况、战略规划、预期收益和风险等情况。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市金控公司就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与项目方开展投资谈判,形成投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金控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原则上提交基金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投决会”)进行审议决策,亦可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投决会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固定成员为基金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审计局局长,具体名单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拟定后,上报基金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决会由基金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召开前,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提前将上会项目资料发送至各投决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投决会下设秘书一名,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记录项目投决会议程、整理投决会的项目评审意见,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形成《投决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投决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以记名形式投票表决,拟投资项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投决会决议》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不提交投决会审议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相关部门在审核意见中需明确是否同意项目投资方案。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由市金控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投资协议,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议,并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的项目,市金控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按照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后管理,重大事项需征求基金管委会或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意见。
第三十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完成组建后,应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并向市金控公司抄送托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市金控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在完成直接投资后,市金控公司应定期跟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高质量发展基金认缴出资额变动、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市金控公司向基金公司、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市金控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基金公司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初步奖惩建议,提交相关决策程序审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七章 项目退出
第三十六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三十七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由市金控公司根据约定的退出方式执行退出事宜。
第三十八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市金控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需明确一位联络员,加强信息双向沟通,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策信息,推荐基金合作信息,提供项目对接服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基金运营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市金控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高质量发展基金组织架构图
2.高质量发展基金决策流程图
3.主题基金组建方案框架
4.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子基金项目申请表
5.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直投项目申请表